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24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丁瑀珊 住桃園縣桃園市○○路0段000巷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已死亡,經查該公司
現無其他董事或股東得行法定代理權,請聲請人向本院具狀
聲請選任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