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193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楊忠發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已死亡,經查 該公司現無其他董事或股東得行法定代理權,請聲請人向本 院具狀聲請選任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特別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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