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1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同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鍾岑秦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萬伍仟玖佰陸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陸仟參佰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
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
,暨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壹佰伍拾元違約金,延滯
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伍拾元違約金,延滯第三個月
每月計付新臺幣陸佰元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21146號)
緣債務人鍾岑秦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止,尚積欠
如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46,326元整。(二)利息
計算:新臺幣6,192元整(2004/3/22-2004/11/23按19.89%)
。(三)違約金:新臺幣3,450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
用):新臺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
第2項,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
為到期,詎料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二十三日起,債務人未
依約履行給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
支付命令,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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