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114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張俊清即永福漆料行 住高雄市前鎮區○○○路00號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陳明相對人日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 出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表。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回報此頁面錯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