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114號
TPDV,102,司促,21114,201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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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1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俊清即永福漆料行
           住高雄市前鎮區○○○路0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日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日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並提
  出公司登記事項變更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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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日勝汽車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