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101號
TPDV,102,司促,21101,201308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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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1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高振隆即捷瑞會計師事務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易健美貿易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炳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陸佰元,及自民國一百
  零二年四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
  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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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易健美貿易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