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0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展空調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添財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新陸書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宥瑩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萬柒仟玖佰玖拾陸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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