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081號
TPDV,102,司促,21081,201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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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0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世宏水電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豐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裴啟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素秋
      裴能瑞
      裴軒雍
一、債務人永豐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裴啟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叁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萬柒仟叁佰叁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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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世宏水電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永豐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