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10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世宏水電空調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進賢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永豐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
兼 法 定
代 理 人 裴啟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素秋
裴能瑞
裴軒雍
一、債務人永豐隆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裴啟鉉應向債權人連帶清
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叁仟零伍拾伍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
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叁佰柒拾萬柒仟叁佰叁拾
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
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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