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1080號
TPDV,102,司促,21080,201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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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0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庭祥
      范靜慧
      陳文龍
      彭東山
      蘇文星
      胡詩昌
      吳郁忠
      陽邦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報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清算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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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榮電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