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08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吳庭祥 范靜慧 陳文龍 彭東山 蘇文星 胡詩昌 吳郁忠 陽邦良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榮電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查報債務人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事項登記表及其清算人之最 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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