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101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美商亞培股份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段00號6樓
送達代收處
設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麥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聲請人及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姓名、住所。
二、陳明債務人張營森,請求原因事實理由。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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