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901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巫俊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蔡顓隆即東瑩服裝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提出債務人營業登記資料。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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