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0711號
TPDV,102,司促,20711,201308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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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7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彰化縣榮民服務
      處
法定代理人 楊樹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建豪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陸仟元,並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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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