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6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代 理 人 劉寧成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敬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捌萬貳仟叁佰肆拾捌
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六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
百分之十二.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
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
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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