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0529號
TPDV,102,司促,20529,201308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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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5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鄒旺泉  住桃園縣平鎮市○○路0段00巷0弄0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已死亡,經查
  該公司現無其他董事或股東得行法定代理權,債權人應依民
  事訴訟法第51條規定聲請為債務人選任特別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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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