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0295號
TPDV,102,司促,20295,201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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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29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敍方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3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若蓁薇雅美容坊美夢成真興業有限公
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薇雅美容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洪若蓁」或「洪秀蓁」?)。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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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