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20295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王敍方 住臺北市○○區○○○路0段0號3樓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洪若蓁即薇雅美容坊、美夢成真興業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釋明正確之相對人即債務人薇雅美容坊之法定代理人姓名 (「洪若蓁」或「洪秀蓁」?)。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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