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0292號
TPDV,102,司促,20292,20130814,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2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陳修元即文鼎診所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國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壹仟零叁拾捌元,及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1/1頁


參考資料
格上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