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20161號
TPDV,102,司促,20161,201308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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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2016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代 理 人 堯明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馨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零捌佰壹拾柒元,及其中
  新臺幣壹萬玖仟叁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三月十五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七七六計算之利息,
  暨加計新臺幣叁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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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