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6年度潮補字第358號
原 告 富邦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伯燿
訴訟代理人 黃雅怡
一、上列原告與被告林金道、聚善貿易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
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
臺幣(下同)42,112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000 元。茲依
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7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二、另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 日內,並提出①被告林金道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②請求項目之計算式、
③、車損彩色照片(請黏貼於A4紙上並詳敘說明損害狀況)
、④其他足以證明本次損害發生之其他證據(附上文字說明
)、⑤準備書狀。
三、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潮州簡易庭 法 官 曾吉雄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30 日
書記官 許丹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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