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9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馨以即天使樂舞劇場
住新北市○○區○○○路00號2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台灣尚好禮文創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查報相對人台灣尚好禮文創股份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姓
名、住居所所在地,並具狀補正聲請狀上法定代理人姓名、
地址。
二、請提出相對人之最新公司登記事項表。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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