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8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世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駱文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一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
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當
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
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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