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9894號
TPDV,102,司促,19894,2013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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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8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代 理 人 陳世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駱文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貳仟零柒元,及自民國九
  十一年四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
  算之利息,暨按延滯第一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叁佰元,連續
  延滯第二個月當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延滯第三個月當
  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最高以三期
  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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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