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9857號
TPDV,102,司促,19857,2013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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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8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同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富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伍仟零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9857號)
  緣債務人高富釧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5,057元整。(二)利息計
  算:新臺幣2,933元整(95/8/28-96/1/29按19.89%)。(三)違
  約金:新臺幣876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
  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
  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
  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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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