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8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同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富釧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萬捌仟捌佰陸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參萬伍仟零伍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三十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八九計算之利息,並賠
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
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9857號)
緣債務人高富釧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並持有債權人所發行之
信用卡消費,自結帳日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止,尚積欠如
下消費款:(一)消費本金:新臺幣35,057元整。(二)利息計
算:新臺幣2,933元整(95/8/28-96/1/29按19.89%)。(三)違
約金:新臺幣876元整。(四)雜項費用(即手續費用):新臺
幣0元整。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書第22條第1項、第2項,
持卡人未依約繳款,已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到期,
詎料自民國九十六年一月二十九日起,債務人未依約履行給
付義務,且屢經催討未果,債權人為確保債權,爰依民事訴
訟法第五0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對債務人發給支付命令,
以保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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