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9823號
TPDV,102,司促,19823,2013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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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8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逸軒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唐新興
      林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982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美玉、唐│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7335元│逸軒、唐新│2月01日起  │6月06日止  │八三     │
│  │   │興    │      │      │       │
│  │   │     ├──────┼──────┼───────┤
│  │   │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6月07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美玉、唐│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
│  │7335元│逸軒、唐新│3月02日起  │      │月以內者依上開│
│  │   │興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分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9823號)
  (一)緣債務人唐逸軒前就讀開明工商邀同債務人唐新興
  林美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986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唐逸軒自102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7335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唐新興林美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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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