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8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唐逸軒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唐新興
林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仟叁佰叁拾伍元,及如
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
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
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982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美玉、唐│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百分之一點│
│ │7335元│逸軒、唐新│2月01日起 │6月06日止 │八三 │
│ │ │興 │ │ │ │
│ │ │ ├──────┼──────┼───────┤
│ │ │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二點│
│ │ │ │6月07日起 │ │八三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林美玉、唐│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逾期在六個│
│ │7335元│逸軒、唐新│3月02日起 │ │月以內者依上開│
│ │ │興 │ │ │利率百分之十,│
│ │ │ │ │ │逾期超過六個月│
│ │ │ │ │ │部分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二十計算│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9823號)
(一)緣債務人唐逸軒前就讀開明工商邀同債務人唐新興和
林美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放款借據共1筆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29865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
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
開始分12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
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
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唐逸軒自102年3月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7335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
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
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唐新興和林美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
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
所送達,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
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
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
,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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