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75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金陽信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昱陞
代 理 人 朱甚珍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宣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叁萬零貳佰玖拾壹元,及
其中新臺幣捌萬零捌佰叁拾玖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四日
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自
民國九十六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依上開本金之
百分之二.五計算之違約金,違約金之計付以連續三個月為
上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
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