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9694號
TPDV,102,司促,19694,201308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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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6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冠亨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輝工程有限公司沈志恆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姓名(究係沈志恆,抑或沈志恒?),並提出戶
  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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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安輝工程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