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6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租迪和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
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劉冠亨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安輝工程有限公司、沈志恆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相對人姓名(究係沈志恆,抑或沈志恒?),並提出戶
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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