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9627號
TPDV,102,司促,19627,2013082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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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6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姿芳
      謝玫君
      謝吉清
      謝何美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姿芳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玫君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吉清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何美蘭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五、債務人應賠償各債權人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
  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七、如債務人未於第五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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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