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6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姿芳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謝玫君 住同上
謝吉清 住同上
謝何美蘭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已死亡,經查該公司
現無其他董事或股東得行法定代理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
條規定查報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具狀聲請法院
選任特別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