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9627號
TPDV,102,司促,19627,201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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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6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姿芳  住高雄市○○區○○街000號
      謝玫君  住同上
      謝吉清  住同上
      謝何美蘭 住同上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之法定代理人業已死亡,經查該公司
  現無其他董事或股東得行法定代理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1
  條規定查報選任之特別代理人姓名、住所,或具狀聲請法院
  選任特別代理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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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