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9527號
TPDV,102,司促,19527,201308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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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5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特仕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志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采赫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美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零二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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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亞特仕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采赫企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