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9514號
TPDV,102,司促,19514,201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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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5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志仁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肆萬陸仟貳佰叁拾伍元,
  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九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
  之十一.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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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