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9508號
TPDV,102,司促,19508,2013081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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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5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明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婷婷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支票發票人係「婷婷國際有限公司」,黃冠樺僅為該
  公司代表人,若以票據關係為請求,似應以發票人為相對人
  ,若欲以黃冠樺為相對人,請陳明請求原因事實。補正正確
  之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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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婷婷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