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50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賴明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婷婷國際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查所提支票發票人係「婷婷國際有限公司」,黃冠樺僅為該
公司代表人,若以票據關係為請求,似應以發票人為相對人
,若欲以黃冠樺為相對人,請陳明請求原因事實。補正正確
之相對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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