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44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建國
傅建新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
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
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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