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447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臺北汽車客運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博文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傅建國、傅建新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提出傅建新為傅建國連帶保證人之保證書契約影本。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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