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440號聲 請 人即債權人 巫俊達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姍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 自民國102 年7 月19日起)。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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