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9440號
TPDV,102,司促,19440,2013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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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94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巫俊達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姍姍間聲請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
受本裁定之日起7 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
此裁定。本裁定不得抗告。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補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陳明正確之利息起算日(為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或
  自民國102 年7 月19日起)。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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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