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23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朱信仲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壹仟貳佰捌拾貳元,
及其中新臺幣柒拾肆萬叁仟貳佰壹拾叁元,自民國一百零二
年七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九九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9236號)
(一)債務人朱信仲於民國99年09月28日向債權人借款1,090,
000元,約定自民國99年09月28日起至民國106年09月28日止
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5.99採固定利率計算,
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
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
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
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
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7月30日止累計751,282元正未給付,其中743,213元為本
金;7,685元為利息;38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
息。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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