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9163號
TPDV,102,司促,19163,2013080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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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1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家豪
      范裕達
      彭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91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1.83%   │
│  │20000 │2月01日起  │7月10日止  │       │
│  │元  ├──────┼──────┼───────┤
│  │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7月1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000 │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9163號)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0,000元,及詳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范家豪前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范裕
     達、彭碧珠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0,00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范家豪自102 年0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0,000元,及詳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
     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
     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范裕達
     、彭碧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
     付命令,至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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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