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16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范家豪
范裕達
彭碧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
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9163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民國102年0│年息1.83% │
│ │20000 │2月01日起 │7月10日止 │ │
│ │元 ├──────┼──────┼───────┤
│ │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2.83% │
│ │ │7月11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20000 │3月02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元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超過六個月部分│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9163號)
(一)債務人等應向債權人連帶給付新臺幣20,000元,及詳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
(二)緣債務人范家豪前就讀真理大學時,邀同債務人范裕
達、彭碧珠為其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
,金額總計為新臺幣20,000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
段學業完成或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攤還本息。倘
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息時,除自逾期日起按約定利率
計付逾期息外,對應付未付本息自應還款日起,逾期
六個月以內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
者,按逾期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三)詎債務人范家豪自102 年02月01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
務,迄今尚欠本金新臺幣20,000元,及詳如附表所示
之利息及違約金,迭經催討無效,依借據之約定,借
款人逾期不繳付本息時,即喪失分期償還權利,債權
人得終止契約,追償全部借款本息。另債務人范裕達
、彭碧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擔負連帶清
償責任,為此,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等發支
付命令,至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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