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1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明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
收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