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9156號
TPDV,102,司促,19156,201308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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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91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彭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連明賢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叁仟玖佰壹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肆萬壹仟壹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四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暨
  自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延滯第一個月
  收新臺幣叁佰元,延滯第二個月收新臺幣肆佰元,延滯第三
  個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以三期為限,並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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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陽信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