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993號
TPDV,102,司促,18993,20130802,1

1/1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9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董耀中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貳仟捌佰壹拾捌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柒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六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
  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
  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8993號)
緣相對人董耀中於民國91年3 月20日向債權人申請Ready Cash卡
  ( 帳號:0000000000000000) ,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
  今尚欠如附表序號1 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民國95年1 月
  起各筆本金結算至民國95年8 月15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20
  9 2 元及費用750 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約定條款有
  關循環信用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 各筆循環信用利息之計
  算,係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
  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當時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
  帳款結清之日止。" ,結算至利息起算日前一日。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
  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
  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1/1頁


參考資料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