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98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謝葉張慧
謝震寰
謝美嫺
鄭文欽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葉張慧清償新臺幣貳佰柒拾萬元,及自
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
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震寰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謝美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鄭文欽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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