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9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蔡秋香
陳葳豪
李愫霦
江勝和
林奕緻
林獻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蔡秋香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葳豪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李愫霦清償新臺幣貳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江勝和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奕緻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獻堂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
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七、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八、如債務人未於第六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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