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9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憲章
代 理 人 沈泰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歐昭貴(即歐昭銘之繼承人)
歐昭崑(即歐昭銘之繼承人)
歐瓊姿(即歐昭銘之繼承人)
王歐瓊雲(即歐昭銘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柒萬貳仟叁佰元,及其中
新臺幣陸萬陸仟零貳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三年二月十八日起
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之利息,並連帶
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
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趙蘭英部分,未陳明其住居所,此部分其書狀程式不合法,
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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