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金鳳
林吳秀琴
陳愷松
陳希哲
林美媛
林水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金鳳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吳秀琴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愷松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希哲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美媛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水來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七、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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