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930號
TPDV,102,司促,18930,20130816,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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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9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金鳳
      林吳秀琴
      陳愷松
      陳希哲
      林美媛
      林水來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特別代理人 藍崧元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金鳳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吳秀琴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
  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
  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愷松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陳希哲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美媛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林水來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元,及自本支付
  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
七、債務人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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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