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63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海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貳萬伍仟貳佰柒拾元,及
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
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附表
102年度司促字第18637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8.25%│
│ │23573 元│7月25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自民國102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146700元│7月25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2年度司促字第18637號)
(一) 債務人陳海生於民國93年03月10日向債權人借款28,000元
,約定自民國93年03月10日起至民國96年03月10日止按月
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8.25 採機動計付,並約
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
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
國102 年07月24日止累計54,759元正未給付,其中23,573
元為本金;31,186元為利息;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
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
表所示之利息。
(二) 債務人陳海生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
0000000 ,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
消費。債務人至民國102 年07月24日止累計370,511 元正
未給付,其中146,700 元為消費款;220,211 元為循環利
息;3,600 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
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
利息。
(三) 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
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
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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