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2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大瑩(原名林春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請求總金額扣除本金後之
差額部分,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不明,經本院命7日
內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書狀程式顯有欠缺,該部分聲請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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