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246號
TPDV,102,司促,18246,201308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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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2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大瑩(原名林春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陸仟玖佰叁拾玖元,及自
  民國九十五年十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
  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
  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
  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本件請求總金額扣除本金後之
  差額部分,其請求原因事實及計算方式不明,經本院命7日
  內補正,逾期仍未補正,書狀程式顯有欠缺,該部分聲請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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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