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8205號
TPDV,102,司促,18205,20130808,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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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2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京泰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沈道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代昀陞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志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陸拾壹萬伍仟柒佰叁
  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二年六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嘉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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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代昀陞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京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泰國際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
陞業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