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81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葉世禧
代 理 人 林怡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慧音(原名陳惠英)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捌佰肆拾玖元,
及其中新臺幣肆拾肆萬柒仟玖佰肆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
九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七一計算
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
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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