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2年度司促字第1712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澳盛(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布樂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月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萬捌仟壹佰捌拾叁元,及自
民國一百零一年五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
十九.九七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
異議。
二、本件聲請,前經本院命債權人補正請求金額與本金間差額之
計算方式,已逾補正期間仍未按裁定意旨陳明計算期間及金
額,其書狀程式顯有欠缺,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本命令與確定判決有
同一效力。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林明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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