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司促字,102年度,17065號
TPDV,102,司促,17065,2013082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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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706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梁麗麗  住桃園縣桃園市○○○街00○0號
           送達代收人 送達代收處
           住台北郵政87之707號信箱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泰利李景元李亭言間請求支付命令事
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李泰利李景元李亭言發支 付命令,本院於民國102 年7 月15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 達7 日內補正債務人之確實人數及姓名、地址及請求原因事 實、各筆請求金額及總金額,該裁定於102 年8 月13日送達 聲請人,聲請人雖於102 年8 月14日提出陳報狀,惟仍未依 上開意旨補正,與逾期未補正同,其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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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