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促字第1308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姜蘭香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聲請人之訴有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所列各款情形之 一者,依其情形可以補正經審判長定期間命其補正而不補正 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為該法條第1 項所明定。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本院對相對人美的世界時報有限公司發支付 命令,惟查未提出相對人公司之法定代理人已死亡,本院於 民國102 年6 月5 日裁定命聲請人於裁定送達7 日內補正特 別代理人姓名、住所,並提出法院選任特別代理人之裁定, 該裁定於102 年6 月28日寄存送達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 局興國派出所,有卷附裁定及送達證書可稽,該裁定同年7 月8 日對其發生效力,惟聲請人迄今仍未補正,是其聲請不 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 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萬蓓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