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司字第210號
聲 請 人 財政部臺北國稅局
法定代理人 何瑞芳
上列聲請人為選派相對人宏邑有限公司清算人事件,未據繳納聲
請費,按依非訟事件法第14條第1 項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
000 元。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 項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
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靜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詹雪娥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