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資遣費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訴字,102年度,136號
TPDV,102,勞訴,136,2013080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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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36號
原   告 周紹霖
被   告 憶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憲鑑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憶興營造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
     伍仟玖佰壹拾伍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貳
     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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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憶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台灣公司情報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