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訴字第136號
原 告 周紹霖
被 告 憶興營造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清 算 人 陳憲鑑律師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資遣費等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憶興營造工程
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
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
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
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價)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貳拾肆萬
伍仟玖佰壹拾伍元元,應繳裁判費新台幣貳萬叁仟貳
佰柒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伍佰元
外,尚應補繳新台幣貳萬貳仟柒佰柒拾伍元。
(二)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趙雪瑛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8 日
書記官 廖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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