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資爭議執行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勞執字,102年度,86號
TPDV,102,勞執,86,2013082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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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2年度勞執字第86號
聲 請 人 林玉貞
相 對 人 原鼎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建安
上列當事人間勞資爭議執行裁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民國一百零二年七月十日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調解方案內容所載「資方應給付勞方林玉貞工資新台幣6,670元,並於102年8月1日前,將前開金額匯入林玉貞原留薪資帳戶。」之調解內容,准予強制執行。
聲請人其餘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兩造間因工資爭議,於民國102年7月10 日經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解成立,兩造在調解委員見證下, 就調解方案「資方同意給付勞方工資新台幣(下同)9,670 元,並於102年8月1日前,將前開金額匯入林玉貞原留薪資 帳戶。」之內容達成合意。詎相對人迄未依約給付,爰依勞 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規定,聲請准予強制執行等語。二、按勞資爭議經調解成立或仲裁者,依其內容當事人一方負私 法上給付義務,而不履行其義務時,他方當事人得向該管法 院聲請裁定強制執行並免繳裁判費;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 免繳執行費,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第1項定有明文。經查 ,兩造關於給付工資之勞資爭議,前經台北市政府勞工局調 解成立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內容,業據聲請人提出新北市政 府北府勞資字102年7月22日第00000000000號函暨102年7月 10日台北市政府勞資爭議調解紀錄為證。查相對人除給付其 中之3,000元外,餘款迄未依約給付,亦有聲請人提出之存 摺影本可稽。故聲請人以相對人未依約給付為由,依勞資爭 議處理法第59條規定聲請裁定強制執行,尚無不合,應予准 許,至相對人業已給付之部分,即無未履行調解義務之情形 ,是聲請人對此部分聲請強制執行,即有未合,應予駁回。三、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9條,非訟事件法第21號第2項,民事 訴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林振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書記官 林思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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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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