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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重訴字,101年度,839號
TPDV,101,重訴,839,201308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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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1年度重訴字第839號
上 訴 人
即被  告 程海濱  住台北市○○區○○○路00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郭林梅間因101年度重訴字第839號分割共
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
(下同)捌佰貳拾陸萬玖仟伍佰陸拾柒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壹
拾貳萬肆仟叁佰零玖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
,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2  日
         民事第一庭 審判長 法 官 朱漢寶
                   法 官 吳若萍
                   法 官 吳佳霖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
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核定
訴訟標的金額及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23  日
                   書記官 沈彤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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參考資料